Article 6
In force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出让或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当将详细规划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内涝防治标准纳入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并将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应当将雨水、污水分流要求以及建设用地和周边地区的坡度、标高衔接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内容。
建设项目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不能完全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的,可以申请调整管控指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划条件调整程序,根据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分类指引予以调整,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