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海绵城市设施养护、维修,应当符合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证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等建有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制定应急预案,对海绵城市设施和配套监测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实行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现有污水处理厂暂未实行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的,应当逐步实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污水处理绩效付费管理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行业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