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
在第一款规定的费用外,可以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补助、奖励,并纳入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财政监管账户,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款和第四款有关事项,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