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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