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在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县(市、区)农业农村、民政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进行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