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按照规定标准补助后,由墓主亲属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无亲属认领的坟墓,由县(市、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村(社区)务公开栏,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平台发布认领坟墓的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亲属认领的,由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依法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