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其他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或者对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