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安全事故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故,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