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做好防范和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学校应当公示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可以对学生进行训导、教育。

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