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学校应当加强实训室、水暖电气以及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定期检测维护。

学校应当每季度对教学设施设备、生活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校舍建筑及场地等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场所,学校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对难以解决的安全问题或者隐患,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学校宿舍楼、教学楼、实验楼等应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加固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