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同级党委同意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研究处理情况。区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规划编制部门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中期评估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