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1

In force

债务人的配偶、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拘传或者罚款:

(一)拒不协助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及收入状况,或者作虚假陈述的;

(二)帮助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的;

(三)帮助债务人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四)帮助、包庇债务人违反本条例关于债务人义务规定和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决定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

(六)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债务人的配偶、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