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4
In force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其剩余债务:
(一)违反本条例关于债务人义务和行为限制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债务人的主要债务系因奢侈浪费、挥霍财产、赌博或者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导致的;
(三)出现本条例第二条的情形后,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或者隐匿、伪造、变造、销毁涉及财产状况的账簿、文书以及其他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破产申请受理前五年内,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破产申请受理前八年内,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免除剩余债务裁定的;
(六)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重整、和解程序无法进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免除其剩余债务的其他情形。
考察期内发现债务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考察期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