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1

In force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为原则。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财产数额;

(四)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财产分配的方式;

(六)债务人未来收入的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后,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应当同时裁定终止破产清算程序,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