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