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建筑生活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水单位和个人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

(二)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系统及附属设施,包括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等。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