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神头泉域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依法削减取水单位、个人已被批准的取水量: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有替代水源的;

(五)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