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Chapter 5 监督管理Article 32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运用现场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等方式,依法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