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介绍用人单位、求职者从事违法活动;
(七)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八)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