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介绍用人单位、求职者从事违法活动;

(七)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八)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