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