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从事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从事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