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公示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周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

(三)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四)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五)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六)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七)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八)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