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超标排放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超标排放包括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其他超过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