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砂石,并处违法采出的砂石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砂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违法采出的砂石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砂石或者违法采出的砂石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