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堤身、堤顶和戗台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跨越堤顶的道路,应当填筑坡道,不得扒堤通过和降低工程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