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Article 6In force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