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下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

(一)社会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普及、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

(二)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整理、研究或者进行交流与合作;

(三)教育研究机构、有名望的老艺人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手工艺进行传授;

(四)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或者产业园区;

(五)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