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丰坪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5,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5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11年1月21日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5年4月13日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5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内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按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管理区:以水库水域为中心,黄海高程2613米以内的区域;水库输水干渠两侧外延20米以内的区域。
保护区:管理区以外,东至白腊后山,北至黑山梁子,西至大麂子坪山,南至水库大坝下游500米,包括挂登河和9条主要支流的径流区域,总面积为152平方公里。
保护管理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桩、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啦井镇人民政府和金顶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水库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水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有机肥,推广精准施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措施,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一)向流入水库的河流、沟渠倾倒垃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移动或者损毁界桩、标志牌和水文观测设施等;
(三)毁林开垦、毁坏植被;
(四)盗伐、滥伐林木;
(五)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六)采矿、采石、采砂和取土;
(七)新建、改建危害水源和污染水体的设施;
(八)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一)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生物;
(二)爆破、建房、开垦和建坟;
(三)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养殖场;
(四)围滩造田、围库造塘、围滩养殖、投喂养殖、网箱养殖;
(五)使用污染水体的船只。
(一)损毁水文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毁林开垦,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三)盗伐林木的,由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