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准则、行业规范、行为公约,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上网、文明施工、文明观演和文明饲养宠物等各类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公序良俗,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