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的禀赋特征、承载水平、利用现状和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园区规划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