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目标责任考核,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