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地方立法应当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立足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西安实践,立足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立足全市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突出科技创新、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法治需求,在不同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市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