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审议稿。对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重要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