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附有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进行第三方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提供论证听证情况的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