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监督管理,合理设置临时摊点,依法查处违规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文明出行宣传,保持道路交通信号规范、清晰、完好,依法维护交通秩序;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运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文明行为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进文明小区建设,依法巡查住宅小区乱搭乱建、制止占用公共区域的行为;

(五)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文明校园建设,指导、督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文明行为规范、文明礼仪教育;

(六)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景点、游客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宣传文明出行、文明旅游;

(七)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引导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培育乡风文明,提升村民精神风貌,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九)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网络文明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民政、商务等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