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先进典型的选树宣传、帮扶礼遇、权益保障等机制,鼓励和支持崇德向善、奉献社会的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