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不得乱扔烟头、果皮、广告宣传单、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三)在公共场所指定位置发布信息,不得在城市管理区域建(构)筑物墙体、楼道、电梯、公共厕所、电杆、树木、地面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悬挂、张贴、刻划、喷涂广告;
(四)文明如厕,爱护公共厕所卫生;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并主动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
(六)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七)在城市管理区域携犬只出户,犬只排泄的,携犬人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