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立法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