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或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的情况等,对已经施行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进行研究,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需要对本市多部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废止的,可以一并提出有关建议。
修改、废止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立项或者调整的依据之一。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