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附修改意见批准的,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予以公布。

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批准和实施日期;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河源人大网以及《河源日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