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