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初步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