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松花江流域内,以填埋方式进行垃圾处理,未对垃圾渗滤液依法进行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