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对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