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地定畜的原则,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推动畜禽养殖绿色循环发展,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畜禽粪肥替代化肥,促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科学还田利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畜禽养殖粪污集中处理中心。

松花江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建设畜禽粪污配套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松花江流域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经营者应当对畜禽粪污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委托处置,禁止向水体排放畜禽养殖污水、倾倒畜禽粪便、丢弃畜禽尸体及其他畜禽养殖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