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的,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并将收入其余部分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引进等工作。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