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