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极端天气趋势预报或者预警信号发布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极端天气的强度、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按照不同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应对措施:

(一)组织灾情监测、信息收集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避险意见和风险提示;

(二)命令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参加抢险救灾的准备;

(三)动态调配应急储备物资,增设应急避难场所,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四)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五)督导检查有关部门、单位极端天气应对工作落实情况;

(六)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