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城市更新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相应的用地支持:
(一)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更新规划以及国家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的,在五年内可以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或者涉及转让需要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用途的,可以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以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以不增收土地价款。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建设停车设施、充电设施、小微公园等,改善环境品质与风貌特色。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