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组织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统筹论证经济、社会影响,评估活动场馆、路线等的安全风险,减少对城市运行、群众生活的干扰,倡导文明办赛、文明参赛、文明观赛。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鼓励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在体育赛事医疗保障以及救援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区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依法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中止。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